一名男子主动选择放弃对已故父亲房产的继承权,但法院最终裁定其放弃行为无效。

图片[1]-一名男子主动选择放弃对已故父亲房产的继承权,但法院最终裁定其放弃行为无效。-五马资源分享网一位父亲,在肩负着养育子女的重任与继承家业的机遇面前,竟玩起了心机算计。他一边拖欠着子女的抚养费用,一边却将本应属于他的遗产拱手相让,这样的行径,不禁让人质疑他是在摆弄“如意算盘”,还是心生诡计。

小宸是蒋先生和梁女士的儿子。2017年,梁女士和蒋先生通过法院判决离婚,并规定蒋先生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给小宸,直到小宸18岁。然而,蒋先生并未履行支付义务。

梁女士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但由于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,执行程序均告终。然而,梁女士得知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,其父于2016年11月去世,该房产后来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。按照继承法,蒋先生应继承其父亲50%的产权份额,这足以支付他拖欠的抚养费。

但在梁女士申请调查令后,她发现蒋先生和他的母亲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,因此该房产的50%产权份额最终由蒋先生的姐姐继承。梁女士认为,蒋先生在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时放弃继承,这一行为显然是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,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。因此,小宸将蒋先生和他的姐姐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,并要求蒋先生的姐姐返还蒋先生应得的份额。

蒋先生和他的姐姐辩称,放弃继承与支付抚养费无关。蒋先生在放弃继承时仍有工作和收入,有能力支付抚养费,后来失去工作是意外情况,且放弃继承是自愿的,并非为了逃避责任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。尽管法院之前已判决蒋先生需支付小宸抚养费,但他却长期未履行。在明知自己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,蒋先生主动放弃继承,不久后失去工作,进一步失去了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。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小宸的利益,具有明显的恶意,因此法院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。

法官指出:

父母应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。

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,继承人有权自主决定,但行使这一权利时,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,不能作为逃避法定义务的手段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继承编的解释(一)》的规定,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,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。值得注意的是,抚养责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定身份关系而确立的义务,这一义务具有强制性。无论父母的收入水平或财产状况如何变化,父母均有责任竭尽全力确保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。任何企图通过转移、隐瞒或放弃财产来逃避这一法定义务的行为,不仅违反了法律,违背了社会公德,而且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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